权威解读 |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2019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4条、修改12条。该条例主要内容是:
一、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1.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2.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3.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4.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6.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二、如何开展问责工作
1.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2.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
3.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4.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5.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6.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1.党的领导弱化。
2.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
3.党的思想建设缺失。
4.党的组织建设薄弱。
5.党的作风建设松懈。
6.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
7.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
8.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9.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
10.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
11.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四、问责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1.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检查。
(2)通报。
(3)改组。
2.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通报。
(2)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4)纪律处分。
五、问责决定如何做出
1.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2.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
3.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4.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5.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6.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
六、关于不予问责、从轻问责、从重问责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1)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2)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3)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1)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2)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3)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1)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2)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3)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七、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纠正
1.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3.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